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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应对

维生素C反垄断案 —关于执行初审裁决的进展

发表时间 :2015-11-16 7:44:06 * 浏览 :

 

早在2014年10月,纽约地区法院发布决议,同意了原告长期以来对维尔康及华药集团执行裁决的诉求。另外法官表示,因考虑到华药属于国有性质受主权豁免的保护,华药的资产不在强制执行范围之内。

 

    2014年3月,原告向法庭提请了各种证据与法令的要求,用于识别并获得维尔康与华北制药的资产,并以此抵消法庭判决的赔偿金额。但是,由于原告一直没能找到被告可上缴的任何资产,法庭否决了原告的这些动议,但允许原告重新更新动议内容。此后,原告对动议进行了修改,请求法庭下达对被告资产的接管令并找出能够显示维尔康与华药资产信息的相关证据。

在此之后,原告声称维尔康无视法庭下达的接管令,而且两家被告都没有回应原告诉求的资产证据,因此向法庭提出判定维尔康及与华北制药藐视法庭罪的请求。为此,原告提出对维尔康处以罚款,并要求任命维尔康资产的接管人。

 

    2015年10月10日,法官就此动议作出裁决。由于原告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维尔康拒绝遵守法令要求,法庭没有判处维尔康藐视法庭罪。针对这一点,维尔康提出请求免除遵守该法令的责任,辩称原告认为的持有维尔康资金的银行帐号根本不存在;对此原告也无法出示任何证据。

然而,被告没有遵从法令要求提供维尔康资产的相关信息,从这一点来判断,Cogan法官认为两家被告的确藐视了法令要求。被告辩称,如果遵从了法令要求会遭受中国政府刑事制裁,但Cogan法官对这一论点予以了否定,他认为任何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论据是理所应当的。

 

然而,法庭并没有对被告处以罚款,也没有任命原告律师担任维尔康的资产接管人。因为法官认为,再多的罚款也无法强迫被告提供资产信息,而且在原告未能找到被告的任何资产之前先委任资产接管人,这样的做法不太恰当。

 

    据我方律师推测,法庭的决议似乎是在指导原告形成收集证据的策略,首先关注如何获取资产的相关信息,最终直接从银行获得资金。而且,从法官的言辞中不难看出,他对原告没能彻底追查银行账户非常的失望,为此原告将来可能会加大追查的力度。

*转自(或引自)健康网网站*